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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獨董新規案例:獨立董事候選人不符合任職條件

閱讀次數:148發布時間:2024-04-15 12:27:56【字體

案例1

某上市公司同時披露關于股東臨時提案增補獨立董事候選人的公告,以及董事會提名委員會關于對股東推薦的獨立董事候選人的審查意見;其中,提名委員會認為該獨立董事候選人在職業、學歷、工作經歷等方面欠缺《管理辦法》規定擔任獨立董事的條件。

采取措施

經交易所審查,該候選人僅有高中學歷且僅從事過銷售工作,不符合《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深交所向公司發出《獨立董事任職異議函》,要求公司董事會不得將其作為獨立董事候選人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案例2

某上市公司董事會任期屆滿;經董事會提名,并經提名委員會資格審查通過,將多名候選人情況提交至交易所審查。

采取措施

經交易所審查,其中1名候選人不符合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相關規定。深交所向公司發出《獨立董事任職異議函》,提出公司董事會不得將其作為獨立董事候選人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案例3

某上市公司董事會任期即將屆滿,根據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提名,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將多名候選人情況提交至交易所審核。

采取措施

經交易所審查,其中1名候選人已在4家境內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不符合《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深交所向公司發出《獨立董事任職異議函》,要求公司董事會不得將其作為獨立董事候選人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相關規定

《管理辦法》第 7 條
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二)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獨立性要求;
(三)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則;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法律、會計或者經濟等工作經驗;
(五)具有良好的個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管理辦法》第 8 條
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三家境內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并應當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

履職提示

本次改革進一步強化獨立董事獨立性及任職條件等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審慎挑選獨立董事候選人,除不得存在規則明確不可擔任獨立董事的情形外,還應當從實質上判斷擬任人選是否具備履行獨立董事職責的能力和經驗。

來源:中國上市公司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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